河长办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对两名电鱼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其非法电鱼行为的危害后果。两名电鱼人员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的危害之处,主动写下悔过书,并积极出资购买鱼苗,承担起生态补偿增殖放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䑩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为了您与他人的安全
为了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请大家切勿使用违法行为进行捕鱼
来源:将乐县余坊乡河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