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查处几起非法捕捞行为,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2021-04-30 09:07:00    来源: 综合将乐县河长办     字号: 字号:

 电鱼不仅会伤害水生物,对河湖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将乐县查处几起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一起回顾下。

  古镛镇

  将乐县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古镛镇积善村(漠村溪)煤矿河段有人电鱼,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当场抓获正在违法捕捞的王某,并查获电鱼设备一套。

  相关单位执法人员共出动18人次对将乐县河段水域进行巡查,针对可能出现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及利用禁用渔具、网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执法巡查。

  

  白莲镇

  将乐县白莲镇河长办联合县法院、县河长办等部门在白莲镇池湖溪大王、天许、白莲、大里、铜岭等河段举行非法电鱼增殖放流活动。

  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是非法电鱼者吴某为弥补其实施的非法电鱼行为对白莲镇池湖溪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自行出资购买各类鱼苗5000余尾进行放流,以修复池湖溪渔业生态环境。白莲镇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案件回顾:白莲镇河长办接到群众举报,白莲村桥背河道内有人非法电鱼。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当场抓获正在非法电鱼的吴某,并收缴了电鱼设备一套。

  

  镇河长办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吴某深刻认识到电鱼行为的严重危害,保证今后不会在河道内非法电鱼,并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承担起生态补偿增殖放流的责任。

  

  

  “批评教育+生态修复”相结合模式是白莲镇河长办护河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该举措不仅强化了渔业保护和监督的协同配合,而且以典型引导发挥宣传效应,进一步提升对电鱼非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以强力措施守护水域生态环境,共建美丽绿色家园。

  高唐镇

  高唐镇河长办接群众举报,在高唐电站下游河段有人电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河岸进行巡查。发现目标后通知县渔政大队、镇派出所赶赴现场,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蹲守、跟踪,现场抓获电鱼人员吴某、廖某并查获电鱼设备一套、蓄电池一个、鱼货物等。目前已立案处理,依法没收电鱼设备。

  

  炸鱼、毒鱼、电鱼等都属于非法行为,可能因操作不慎而导致电鱼者触电身亡,十分危险。不管是为了生态,还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大家切勿使用此类野蛮且恶劣的方式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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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知识

  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二)敲?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来源:综合将乐县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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