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毒鱼、炸鱼
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
严重破坏江河湖泊中的渔业资源
是绝不可取的违法行为
近日
将乐县河长办
打击三起非法电鱼行为
一起去看看
白莲镇
2月10日,白莲镇河长办接到群众举报:三溪洋源晚上有人电鱼。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当场抓获正在非法电鱼的汤某,收缴了电鱼机及捕获的鲜鱼等物品。
经过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汤某意识到错误,当场签写不再电鱼的保证书,并自愿出资2000元用于补偿生态损失。
黄潭镇
2月26日中午,黄潭镇河长办接到群众举报:上峰溪有人电鱼。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查看,当场抓获正在违法电鱼的冯某和黄某,依法收缴了电鱼机等工具并将二人送至派出所。
经过工作人员和民警的批评教育,二人均认识到错误,当场签写不再电、毒、炸鱼的承诺书,并自愿缴纳1000元的增殖放流生态补偿金。
光明镇
2月26日晚,光明镇河长办人员夜间巡河时发现,龙池溪河道中有人电鱼。镇河长办立即通知光明镇派出所联合执法,及时制止了杨某的电鱼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收缴了电鱼机等工具,并将杨某送至派出所。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予以没收电鱼工具处罚。杨某认识到错误写了保证书,并自愿缴纳1000元的增殖放流生态补偿金。
普 法 时 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保护渔业资源
人人有责
来源:将乐县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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