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加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梅列区农林水利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加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直接向市水利局反馈
三明市水利局
2016年12月5日
三明市水利局
加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水利专项资金(含中央、省级拨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资金申报
申报争取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当地群众有需求,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征迁、配套资金能够落实,项目符合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上级政策导向,有助于改善民生和强农惠民及水利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项目,水利项目归口由乡(镇)水利工作站向县(市、区)水利局申报,县级汇总经市级业务科室审核,经市水利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二、严格项目审查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按照现行主管部门管理程序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前置专题报告提交审批;乡村水利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的要编制实施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提交专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力清单对照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符合性、工程规模方案科学性、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批。为了简化审查审批,除省厅现行规定外,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其他农村水利面上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田排水、提水及山地水利工程建设;节水设施管护设施、量水设施、灌溉试验设施建设等)由各县(市、区)以县或者乡(镇)为单位集中统一定型设计,统一建设标准进行审批。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或者初步设计报告是项目实施的依据,禁止未经批准超标准建设,超概算投资。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水利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五制”管理。一是建立法人负责制。水利基建项目必须成立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等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乡村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今后凡是乡村项目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原则上不给予安排财政资金补助。二是实行招标投标制。水利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投标,乡村水利项目招标程序可以比照基建项目适当简化,乡村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在乡级纪检监察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组织实施。三是推行建设监理制。水利基建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乡村水利项目由所在乡村聘请当地村民代表负责现场组织管理与协调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安全。四是实行项目合同制。水利基建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与各参建方签订相关合同,参建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乡村水利项目参照执行。五是实行竣工验收制。水利基建项目各参建方按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要求及时申请办理各阶段相关验收手续;乡村水利项目可视投资规模大小(单个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应办理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手续。
四、规范资金拨付使用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一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材料费、设备费、施工作业费、管理费用。二是资金拨付程序。(1)经办人审查,即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及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当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有下列情形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水利补助资金:(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五、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核实、申报、审查或审核、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及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水利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要加大项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稽查检查办法,省水利厅按项目总量5%、市级水利部按项目总量30%进行稽查检查,其余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稽查检查,确保省级水利专项项目稽查检查全覆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水利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水利和项目业主要积极配合,围绕“是否截留、挪用水利建设资金,是否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水利建设资金,是否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是否收受回扣,或以摊派费用的方式从中捞取好处,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发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私存私放水利项目资金,是否违反规定改变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是否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工程进度是否按工期要求推进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水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