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我局按照市政府督查室第176号请示件林俊德副市长的批示要求,于2016年5月3日派有关人员前往市城投公司就其请求市政府协调免收项目相关规费请示文提出的免收相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一事做了对接。首先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三明市水利局无权免收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而后就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规定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范围项目进行了磋商,达成共识。具体是白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和三明市南部新城台江片区(一期)城乡一体化项目中景观工程(生态公园)分项目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规定,可以免征;三明南部片区枢纽工程和三明汽车南站不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规定,不能免征。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
三明市水利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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