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水利局 时间:2020-08-06 15:3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市人社局、市水利局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明水建管〔2019〕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实名制是认定劳动者的身份和规范工资支付的前提。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有利于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农民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掌握农民工劳动的真实情况,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核查农民工的身份证、并保存相关核查材料,做好农民工实名登记,具体要登记农民工身份证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用工结束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信息。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企业要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1〕132号)等文件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允许施工企业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施工企业连续3年在我市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为守信的,可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在工资专户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即属地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要求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即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可有效保障人工费(工资款)来源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防止建设单位不按进度拨付工资性工程款,防止施工单位挪用工资性工程款,同时明确各部门职责,方便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实施监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