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来源:三明市水利局 时间:2018-11-13 09:27

  2005年1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2006年2月1日《办法》实行以来,对“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采河砂,有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河势稳定及涉河工程安全,发挥十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河道采砂的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中原有的部分条款也不相适应,有的还难以操作,特别是2016年1月1日实行的《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对河道采砂管理新要求、新规定,有必要对《办法》作调整补充。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按照《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和“放管服”的要求,坚持“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级河道采砂规划,其它二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点增加采砂活动对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修复责任。《办法》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采砂活动对河床及河道周边生态造成破坏的,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体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 

     (三)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两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四)提高违法违规采砂处罚额。《办法》对无证采砂,有证但在禁采期、禁采区内开采河砂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数额从原来最高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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