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信用体系构架特点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点多、面广、投资小的特点。在水利部市场信用信息基础上,基于现场监管为主进行综合评价及应用的做法,综合提出全省统一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运行平台+招投标应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构架,特点如下:
(一)合力监管,覆盖全面。用“平台+标准”的方式整合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力量,量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设计审批、稽查检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运用信息技术使行政行为与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挂钩,从而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性。
(二)程序简约,信息公开。在信息采集方式上采用了“主动报送,共同监督”的制度设计,通过“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动评分”,有效预防了评价过程的人为影响,形成“同业、社会、行政”三重监督,促使市场主体主动报送不良信息,杜绝了市场主体隐瞒不良行为、奖项造假等行为,降低“辨伪”的工作量。
(三)公平竞争,优加劣减。避免了以前信用评价以企业综合情况为主的做法,大中小型企业起点一致,让“项目质量安全说话、工程进展造价说话、让部门日常检查管理说话”,实时公布企业信用得分,避免“一劳永逸”和“一棍子打死”的情况,奖优罚劣,倒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促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四)监管闭合,动态跟踪。通过设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市场监管和工程建设监管从原来的各自独立、互无交集,转变成为首尾衔接、闭合监管模式,实现了招投标市场与工程建设现场的动态联系。
二、文件起草的背景
基于以上体系构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会商省发改委,于今年9月以闽水﹝2018﹞35号文印发,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十三条。
第一条至第五条 提出了信用评价工作的依据、原则及对象,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至第十条 明确了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明确了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违规追责及执行时间等。
(二)《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十四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 提出了信用评价标准的依据和计分原则。
第三条 确定了基本信息评价的要求和分值。
第四条至第八条 确定了承揽项目、项目履约、社会良好表现、项目获奖、表彰、等良好信息评价的要求和分值。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确定了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安全事故、违规、合同违约等不良信息评价的要求和分值。
第十四条 明确了评价得分为0的八类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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