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2号)精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全面梳理本机关监管事项,经研究,制定《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三明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科室(站)应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合法开展随机抽查。
附:1.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开展“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2.三明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开展
“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2号)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将全面开展“双随机”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一单、两库、一细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以随机抽查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监管的合理合法。
(二)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监管主体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名录库及抽查执法人员名库。各有关科室(站)要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有关科室(站)开展“双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从相应的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
(三)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的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四)合理利用随机抽查结果。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相关责任科室(站)要及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五)将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制度相结合。建立健全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各有关科室(站)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省公共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六)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和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对同类检查事项涉及不同区域的执法抽查,可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提高执法能力。
四、完成时限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要完成70%监督检查事项和50%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双随机”,2017年全面实现监督检查事项“双随机”。根据我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共有14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处罚40项,目前仅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在建和运行管理工程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4项采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能的科室根据监管执法事项建立“双随机”制度,并建立“双随机市场主体名录库及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
“双随机”工作制度已纳入效能考核工作,各相关科室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双随机”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明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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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情况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三明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科 |
市管取水户 |
取水水源和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是否符合审批规定;是否擅自转让取水权;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取水设施运行情况等 |
随机抽查 |
2 |
在建和运行管理工程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 局安全专家 |
在建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
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
随机抽查 |
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水土保持法》 |
市水土保持监督站 |
管理相对人 |
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4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1.《水土保持法》 |
市水土保持监督站 |
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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