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条款内容,明溪县盖洋镇派出所背后河滩地、省道桥下游河滩地该2处地块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
盖洋镇河长办工作人员与盖洋村干部于1月10日前往上述2个地块对围垦种植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要求村民清理菜地,并告知其今后不得继续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