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7-04-2025-00011
  • 备注/文号: 明水审批〔2025〕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24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水利局打印室 时间:2025-03-24 08:41

 

尤溪县环境卫生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尤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176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80.61万元。本项目为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3199号)文件精神,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定期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本批复签发后3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明市水利局 

                                 2025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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