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7-04-2024-00057
  • 备注/文号: 明水审批〔2024〕2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2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将乐县大拔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水利局打印室 时间:2024-05-28 10:08

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将乐县大拔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将乐县大拔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总体意见 

  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25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89.35万元;初步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0659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定期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本批复签发后3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明市水利局 

                                  2024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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