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7-04-2023-00047
  • 备注/文号: 明水审批〔2023〕4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水利局关于福建鑫圣矿业有限公司石门溪煤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水利局打印室 时间:2023-09-19 16:19

福建鑫圣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福建鑫圣矿业有限公司石门溪煤矿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福建鑫圣矿业有限公司石门溪煤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总体意见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6公顷。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7年。 

  (四)基本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75.89万元;本次新增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02万元,生产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开采量核定征收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的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余方应尽量做到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弃土、弃渣等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定期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本批复签发后3年,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明市水利局 

                                  2023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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