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确保河道行洪与河道安全,加强水环境、水生态保护,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河道采砂依法实行年度许可制度
(一)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于当年度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实施方案可采区的具体地点、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以及禁采区、禁采期等事项。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必须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水利局河湖科备案。
(二)规范河道采砂许可程序。按照“一年一批”原则,认真组织方案的实施和许可受理等有关工作。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推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工作。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应当自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当地海事、航道管理机构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机构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统一申领。根据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许可证申领程序的通知》(闽水水政〔2016〕17号)要求,由有采砂许可的县(市、区)在完成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后,填报《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信息表》,并行文上报市水利局申请申领采砂许可证。上报材料还应当提交经许可各采砂点《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复印件,由我局进行审核汇总、统一编号并上报省水利厅备案和申领采砂许可证。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由有采砂许可的县(市、区)进行发证。
二、规范采砂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一)以河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法定职责,加强统一监督管理。要将河湖长制与采砂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各地要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
(二)合法采砂点规范管理。经许可的采砂场所必须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对采运砂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监管。在作业范围边界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志,落实河道采砂公示制,设立公示牌,明确采砂的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及许可证号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三)实行河道采砂“五定”制度。对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业主全面执行定作业时间、定作业范围、定作业方式、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五定”制度。不得越界开采,不得超船只数量开采,不得影响航道安全,不得对上下游、左右岸造成次生灾害,不得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不得将砂石弃料堆积在河道中。禁止在涉河工程保护范围和禁采范围内采砂,确保涉河桥梁和水工程的安全。
(四)落实采砂台账管理和砂石准运单制度。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日填月报”的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统计报表,县级水利部门按月对统计报表进行核实汇总,并对砂石运输环节统一实行砂石准运单制度,杜绝非法砂源。对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加强日常监督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一)加强日常巡查。要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并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监管。依托河长制平台作用,实行水行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巡河联动机制,将河道采砂监管纳入河道专管员巡河工作内容之一,充分发挥河道专管理员日常巡河优势,实施常态化管理,并进一步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协作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击无证非法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数量采砂和尾碴乱堆乱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蚂蚁搬家”式、“游击”式的非法采砂行为坚决打击;对未清理彻底的已取缔的遗留非法涉砂点,责任到人,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原状;对信访举报非法采砂事项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置。按照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配合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攻势和威慑力。
附件:1.《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信息表》
2.《福建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
三明市水利局
2020年1月6日

闽公网安备350402020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