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水〔2022〕36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三明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水利局

  2022年8月1日

  三明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水利行业营商环境,规范水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水利项目评审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专家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以下简称“审批科”)负责市级水行政审批工作,承担专家库组建、更新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专家的抽取、使用、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按规定时限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审材料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符合性。

  (二)报审材料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标准的符合性。

  (三)报审材料与相应的设计阶段工作内容、质量、深度的符合性。

  第二章 专家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建立市级水行政审批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水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水利事业,德才兼备,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系统专业理论水平,熟悉水利行业或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够承担现场核查及技术评审工作。

  (四)近5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福建省内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2.福建省内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以上且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

  3.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或担任过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与技术复杂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程序如下:

  (一)市水利局根据行政审批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组织分批、集中开展技术评审专家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申请人填写《三明市水行政审批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并将身份证、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职称证复印件等一并报送市水利局审批科,已是省级水行政审批专家库专家的,可简化申报材料。

  (三)市水利局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在三明市水利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入选专家库,由市水利局发文予以公布;对有异议的专家,由审批科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审批科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总专家参与评审情况,定期更新专家个人信息。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担任技术咨询、评审等活动;

  (二)察阅报告(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核查项目现场,获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报告(方案)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报告(方案)存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批事项申请单位(人)或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作出说明和澄清;

  (五)按评审取酬规定标准,获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七)对评审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依法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得利用评审谋私;

  (三)与评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评审会召开前仔细认真地察阅报告,完成报告(方案)初步预审,按时参加现场核查及评审会议,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对重大问题、原则问题严格审核把关,客观、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六)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七)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于其他评审专家;

  (八)起草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出具明确具体的修改和评审意见并一次性全部告知审批事项申请单位(人)和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配合专家组组长工作安排,参与评审专家组意见起草,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九)对评审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十)参加市水利局组织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新理念、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一)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水利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组组长是技术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沟通协调专家组成员、合理分配任务,严格审核把关文本或方案(含送审稿、修编稿、报批稿),组织形成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

  (二)无特殊原因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3次的;

  (三)评审中发生重大失误,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专家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专家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市水利局审批科负责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审批事项申请单位(人)、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审批事项办结前完成对该项目专家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和综合印象等三部分。市水利局将综合以上评价内容结合专家日常表现,建立专家评价台账。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级水行政审批项目办结时限、特殊环节时限按照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三明市水利局办事指南公布时限为准。审批事项需要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环节时限内需要完成材料实质性审核、专家预审、现场核查、技术评审会(或书面函审)、报告(方案)修编稿及报批稿审核、出具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等。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视频会议或者书面函审等方式进行。

  水行政审批项目一般应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可在专家评审会上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报告(方案)、查看影像资料等方式了解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规模较小、方案较为简单的,专家组成员可为3人。

  (二)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专家组,市水利局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评审项目所属类别、专业需求、项目所在区域及工作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提出所需专家类别,原则上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专家占比不超过专家组成员总数的2/3。

  (三)市水利局业务科室会同审批科从专家库各类别中,随机抽取2~3倍所需专家数量的人选,按顺序确定专家组成员(靠前优先,缺位递补)并指定专家组组长(详见附件1),监督部门(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同类型、同批次组织外业核查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续用抽取的同组专家,但有相关利益关系人应回避,后位递补。

  (四)因专业类别、技术复杂等原因,为保证评审质量,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可以特邀专家,但特邀专家一般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对于重大、复杂项目,专家组成员可以全部特邀(详见附件2)。已是省级水行政审批专家库专家的,可根据项目技术评审需要,直接使用。

  第十七条 审批科原则上应当在计划开展现场核查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2日前组建专家组,分发材料。

  会前,专家组对申请材料预审,不合格的,由审批科退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退件并告知原因。专家预审合格的,由审批科组织评审,并将评审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专家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会人员包括:

  (一)技术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

  (二)审批申报单位(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代表、主要编制、审核人员等;

  (三)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审批科及市水利局业务科室代表、工作人员。

  (四)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批科工作人员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宣布专家组成员名单及专家组组长,询问是否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技术评审工作:

  1.审批申报单位(人)或其代理人、报告(方案)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2.专家质询与交流,并发表个人意见,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3.市水利局业务科室代表根据工作要求、职责提出意见建议;

  4.专家组组长综合评审意见建议和会议讨论情况,组织专家形成专家组初步技术评审意见,专家组应当场作出评审结论;

  5.评审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字(详见附件3)。

  (三)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发言。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详见附件4)、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原则上应当场反馈给审批申报单位(人)或者其代理人,并抄送给审批科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采取书面函审模式的,由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个人函审意见后出具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报告(方案)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批申报单位(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方案)报送市水利局审批科,审批科及时提交评审专家组审核,合格后,由专家组出具技术评审意见。

  (一)专家组初步技术评审意见应明确修改材料提交时间、评价结论;提交修编稿(报批稿)时一并提交报告修改说明或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

  (二)审批申报单位(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告(方案)修编的,由审批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退件或延期;

  (三)审批科应提前与审批申请单位(人)协调做好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签到、收集专家及部门代表意见;及时跟踪督促修编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审工作。

  (四)审批科应及时汇总专家评价表(详见附件5),收集、整理、归档有关审批的过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系审批申请单位(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审批申请单位(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有法律纠纷或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况的。

  评审专家回避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专家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家评审取酬监督管理,评审取酬标准严格按照《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明财行〔2016〕31号)规定执行,此文件规定若有调整,从其调整后规定。

  (一)专家评审劳务费每半天不超过350元;

  (二)从事评审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可按每半天不超过150元领取劳务费;

  (三)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评审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取酬,不得重复领取;

  (四)评审工作需要集中安排食宿的,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水行政审批技术评审专家劳务费、会务费等按照“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在市财政未安排专项资金前,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审批申请单位(人)支付。

  第四章  纪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办法规定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严禁评审专家、工作人员违规收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纪物品,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定期、不定期组织审批科、业务科室、专家库专家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把廉政建设和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作为专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专家人员立即作退库处理,终身不得再入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省、市对行政审批专家评审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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